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撤销绩溪县建委作出的拆迁裁决。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拆迁人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因与被拆迁人张某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在委托评估公司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评估后,即向该县建委申请裁决,该县建委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补偿安置的裁决,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宣城市中院指定管辖,由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程》第十条规定,拆迁裁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补偿安置内容,对评估报告,当事人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的,拆迁裁决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只能视为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出的要约收购价格,被拆迁人不作任何表示,表明其拒绝接受该价格。因此,本案中,建委视张某认可该评估报告,不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直接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决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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