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凭证是否可转让
1、债权凭证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要通知债务人的,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债权转让凭证的有效条件
1、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禁止转让的内容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3、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4、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债权凭证也是一种对暂时不能实现的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上变通保护的方式,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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