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的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若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了新债权人,而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增加了。债权转让是权利的转移,一般不涉及义务转移。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权受让人,双方会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因此,若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债权转移时,同时约定了相关义务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是可以的。当然,由于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应当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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