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近期更新2019.04.1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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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制定如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我区各地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适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慢性病首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4.统筹安排的原则,在全区统一居民医保政策和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和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好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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