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条、54条规定情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预告登记已失效,因开发企业吊销、注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登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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