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两人(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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