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护照换发:
1、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办理材料外,还须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二、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护照补发,申请人除应当提交首次办理规定的材料,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申请补发证照的情况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申请补发证照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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