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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