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自己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条是对于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1.城镇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员工基本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政策参加城镇员工基本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雇员公司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员工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口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政策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因为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保关系的农村户口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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