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一具有创新性的改革内容之外,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贷款额度核定标准以及开展异地贷款等也成为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据悉,此次《意见》主要在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4、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6、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双方可互相进行资信担保。
7、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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