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5号主席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十八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9号)第六条
申请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须提供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8、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9、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10、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1、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12、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3、医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许可时限:受理后30日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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