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3)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办理材料
表1、表2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近6个月内
复印件
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经3-6个月培训合格证明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相片2张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身份证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zsbs.zs.gov.cn/zsonline/businessguide/personalBusiness.action)提出网上申请。同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意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意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zsbs.zs.gov.cn/zsonline/businessguide/personalBusiness.action)提出网上申请。同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意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意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4-A7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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