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资料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审批程序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审批受理机关名称
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地点:禅城区华远东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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