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自空置之日起,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这里的“空置一年以上的”是指连续空置超过12个月(含)的。例如连续空置15个月,这15个月都应按照30%予以减收。
减收需要达到两个条件:
一是连续空置达一年以上;
二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
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除了空置房减收物业服务收费外,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也应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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