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吗
不能。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有一定意义上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和增进义务之和)和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的,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还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但是相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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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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