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29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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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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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招工时是否可拒绝招收女职工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有何规定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如何安排工作

女职工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4、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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