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且必须是整个单位统一调整,不允许个别人调高比例或调整缴存基数,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倍数的乖积。
(二)准备材料
单位经办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核算汇缴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单位编制《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二份,盖单位印章。
(三)管理中心审核
前台业务员审核无误,盖业务受理章退回单位一份。
(四)注意事项
(1)缴存额调整可通过磁盘或网络等形式办理数据导入;
(2)调整基数幅度偏大的,单位要提供职工缴纳个税的有关凭证;
(3)单位编制表需要包含个人编号、姓名、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缴存合计等项目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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