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交验机动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登记。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买,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补人民法院凋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以下情况办理转移登记,无须进交易市场。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转移的机动车;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和拍买的机动车;4、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拔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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