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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