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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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可以优先成为承租人,随后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以成为承租人,最后合同成立在先的可以成为承租人。

如果在一个房屋上存在多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人可以优先获得承租权。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居委会调解。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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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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