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上海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上海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项通知从印发当日起便开始实施,有效期到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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