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
职工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鉴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五)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劳鉴会递交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三、鉴定
(一)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
四、其他
(一)需要到医院借片和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的,由我办出具介绍信;
(二)凡是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印章;
(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鉴定时,被鉴定人自带X光或CT片。
承办科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311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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