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所需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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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县(市)区的收养登记机关

2.申报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办理所需证件:

收养人提交: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

(4)单位证明(见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表);

(5)有抚养能力的情况证明(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6)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证明。

被收养人:

(1)入福利院记录及在院期间的生活、医疗、康复情况;

(2)捡拾经过(由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

(3)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4)弃婴公告(满60天);

(5)残疾证明(福利院);

(6)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单人照各1张(近期正面免冠)。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公告费以当地实际费用为准。

4.办理地点: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5.办理期限:30天

6.工作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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