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