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发老人
继发老人是指上一年度已领取高龄津贴、不满100周岁、应继续发放高龄津贴的老人。为减少群众申报负担,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掌握的情况据实填写,并按规定审核批准。
1.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领取高龄津贴老人状况,按《汕头市区(县)镇(街)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要求进行填写、审核、审批,为继发老人继续发放高龄津贴.
2.对继发老人年龄达到90周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在填写、审核、审批《汕头市区(县)镇(街)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时直接予以确认,并按新的年龄档次发放高龄津贴。
3.上一年度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所在区(县)不再发放高龄津贴。审批期间或审批后迁出户口或已过逝老人,只要符合审批条件,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
4.确需与老人核实身份、年龄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与老人或其家人、监护人核准,原则上不应再要求老人或其家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到高龄老人银行帐户的时间定在每年10月。各区(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提前3-4个月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业务受理时间。
第九条中心城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流程:
(一)中心城区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7月份,自行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准备工作;于8月上旬将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即附表3)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承担发放津贴的金融机构。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下旬估算出下一年度市级需负担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补助资金,并按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预拨给中心城区。
市民政局应于8月中旬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中心城区各区享受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数,会同市财政局于9月上旬将按照比例负担的剩余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下拨给中心城区。
(三)中心城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9月下旬将高龄津贴资金划入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
(四)承担发放高龄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辖区内当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于10月中旬前将高龄津贴划入高龄老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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