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注: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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