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其中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办理业务时缴费标准为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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