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收费情况: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经济适用房(住宅)(申请人承担)40元/每套(杭价函〔2009〕28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印花税5元/本(根据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3、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按规定执行;
4、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单套5个工作日,大宗地2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1)坐落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证件种类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身份证件主管部门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5、询问事项记录;
6、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书面委托书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需写明受托的具体经办人)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温馨提示:
回复关键词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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