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近期更新2019.09.14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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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住院待遇及家庭病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比例报销。具体是:一般诊疗费报销70%、其它基本医疗费用报销5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80元。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结转,家庭成员之间的费用限额可以合并使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待遇。

1、试点病种:

参保人患试点病种的,应在公布的治疗机构(机构目录附后)中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每月83元)以上至病种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试点病种的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当月有效,不累计,不结转。

除急诊外,参保人未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序号

基本种类及治疗方式

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

病种有效期

(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不超过36个月

血友病

不超过36个月

艾滋病

不超过36个月

结核病(活动期)

不超过12个月

耐多药肺结核

不超过24个月

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

不超过36个月

2、精神类病种:

从1日起,患下述精神类疾病的参保患者办妥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备案手续的(指定鉴定医疗机构为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精神卫生中心),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限额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取消个人起付线,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比例报销(即80%)。在精神类门特病种有效期内,参保患者同时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个人起付线一并减免,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汕人社发[2012]14号和汕府办[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

病种项目

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

病种有效期

(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

精神分裂症

不超过36个月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不超过36个月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不超过36个月

双相(情感)障碍

不超过36个月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不超过36个月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不超过36个月

3、其他病种:参保人患以下病种,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每年1000元)以上至病种申报限额以内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年度申报限额:以下病种第1-13项病种的申报限额为6000元,14-16项病种的申报限额为45000元。

具体病种名称(共16个)

恶性肿瘤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

冠心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糖尿病

脑梗塞后遗症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脑出血后遗症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报销。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

医疗机构

定点

非定点

缴费档次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200元

起付标准400元

起付标准1000元

18万元

*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除以上待遇外,参保人住院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属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四)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患者;2、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得超过60天。参保人设置病床期间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参保人设置家庭病床每次的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400元。

参保人因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设置家庭病床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适用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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