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没有其他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的情况的,可以在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办理一次性的购房提取,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到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单位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任意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后到任意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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