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
“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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