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6种情况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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