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统称重症精神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认定精神病病种并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诊断认定医院统一携《社会保险卡、《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2.重症精神病指定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
二、结付标准
办妥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3000元限额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其中: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就医证卡到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2.符合规定的重症精神病药品费用,可在就诊时直接按规定划《社会保险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四、有关事项
享受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就医证卡,在苏州市广济医院进行服药后免费安全检测,其中:血细胞分析和心电图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年四次;肝肾功能和血糖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年两次。所需资金由市社保中心与医院结算,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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