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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