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求助

2012.06.09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我不想离婚,有什么办法延缓开庭日期,只要我能和我老公单独见面矛盾就可以解决的,可他的父母支持他离婚,他躲在父母家里不回来,还不接我的电话,我想拖延时间,找到与他单独见面的机会,解决矛盾,挽救婚姻,请您帮帮我吧
报告编号:No.2012060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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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委托律师帮助。。
    2012.06.09 17:54 · IP属地:辽宁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2012.06.09 11:33 · IP属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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