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和《劳动法》第82条规定新法规优于旧法规如何理解?

2012.08.03 山西-运城 劳动纠纷
XX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和《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据劳动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诉讼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于2008年5月1日以后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年;无论劳动争议发生在任何时间,只要是2008年5月1日之前未审结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均可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诉讼在最髙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明确界定。和本法笫18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立法之后,诉讼时效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60日为时效还是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为时效?另外XX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适用法律规则,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如何理解?谢谢回复!
报告编号:No.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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