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问题

2012.12.15 重庆-万州区 婚姻家庭
本人男性,今年32岁,28岁那年冬天配偶因病过世,过世几天后,他母亲抱回一个孩子“女婴”,抱回来的女婴8个月,母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的户口上在我的户口上了,和我是父女关系。现在孩子4岁了,从孩子抱回来以后一直由母亲带,本人一直不同意,但母亲执意要带,我改变不了。。。现在我想再婚,我女友不接受这个孩子,现在我也很想把孩子送回去,我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用什么办法把孩子送回去?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我要承担什么责任?我刚查了一下,我当时的情况也不附和收养条例。我现在该怎么办?
报告编号:No.201212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2012.12.15 18:28 · IP属地:重庆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据此,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
    (1)坚持家庭内部共同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体谅、这是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的有效方法
    (2)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调解处理。如果内部协商达不成协议,老年人依法有权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上述纠纷,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
    (4)老年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 有法律帮助需要可联系。
    2012.12.16 11:56 · IP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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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5 15:45 · IP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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