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扶养另一方无权让孩子跟自己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工资过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要考虑子女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也就是说不一定限制在20%和30%之间。同时有特殊情况的可提高或降低的规定,为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因情况变化而重新提出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