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位集资建房,我全额支付了房款7万,婚后一年,
房产证办好,但用了对方的
工龄,现在准备
离婚,请问该房产是
婚前财产吗?
我于1998年4月购置单位
集资房,购房款7万于1998年4月前一次性由我付清。该房产系我单位福利房,购房条件为单位正式职工才有购房资格,不存在
结婚才能购房的因素(单位已证明)。我1998年购房时与女方根本不相识,纯属个人购房行为,购房行为与女方个人及婚姻关系没有任何关联。
我购房后一年,于1999年4月与女方认识并结婚,此时正好单位计算最后的房款,考虑了双方的工龄因素用于退钱,1999年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
由于购房的全部款项全部都是我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处理起来可以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女方不仅对购房没做出任何贡献,相反还获利了1万多元现金:因为最后根据住房的楼层、朝向、我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退还1万多元现金成为我们的共同财产,不过,其中计算了女方2年工龄,我计算了5年工龄,工龄总数约占总房款的7%,
我认为,住房最后的价格结算中,不管用了女方工龄与否,最后房款都是我全额支付,多余款项以货币的形式作为优惠补贴退还给了双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因为购房款是婚前一年前就超额支付了,多付款项部分在计算优惠折扣后,退钱回来作为共同财产,是退钱,不是加钱,即完全没有使用婚后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所以女方从头到尾没出过一分钱。
但女方认为用了其工龄,导致其不能在单位分福利房,所以主张该房产为共同财产。
该房产可以认定为我一方的个人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