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贷款尚未还清 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 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 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 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贷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 剩余贷款部分 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