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并且婚前还了部分房贷,现在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2019.02.17 山东-济宁 婚姻家庭
婚前贷款买房,并且婚前还了部分房贷,现在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报告编号:No.201902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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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12:29 · IP属地:四川
  • 婚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2.17 16:04 · IP属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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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 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 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 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 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 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 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房屋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 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 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 可以作价分给一方 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 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 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 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 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 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 如离婚后没有住处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019.02.17 14:26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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