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签劳动合同 往往有一定风险。
只要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而成立的 则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要求得到双倍工资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2114年4月1日 黄X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 任职销售经理。因该公司人事专员休产假 公司人事部其他人员疏忽 该公司与黄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黄X也未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2114年12月底 公司人事专员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 发现未与黄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遂与黄X协商补签合同。经协商 双方与2114年12月3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2114年4月1日至2116年3月31日 落款日期为2114年4月1日。
2115年4月1日 黄X因家庭原因自该公司辞职 要求该公司支付2114年5月1日至2114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后黄X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 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后来经与劳动者协商 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 对此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期 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 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遂驳回黄X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