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赡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1)老人应由女儿、三儿子来共同赡养,二儿媳和孙子没有赡养义务,如果自愿赡养老人也可以。
(2)如果三儿子、女儿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依据是: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注意,只是子女,不是孙子女、也不包括丧偶儿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三个而且结婚时老人给的院子等是否还算遗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1)如果当初并没有说是给儿子们的、而且房产证也还是老人或老伴的:这房就是老人和老伴的遗产,儿子们只是有居住权。
(2)如果房产证已经登记为儿子们的:这房是儿子们的财产了,与老人无关,老人当初的行为是将房产赠与给儿子了
依据是: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回答:“大儿子先去世,之后大儿媳去世”:
1、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对老人从法律上说就没有了赡养义务。
2、但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子和大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就成为大儿子的遗产,对这一半遗产:如果大儿子没有留下遗嘱的话,应由大儿媳、老人、大儿子的子女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