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及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一个月内代开发票不超过4次,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每次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拓展资料:发票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