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一方隐瞒借款,离婚后,另一方也要还债么

2019.05.11 江西-南昌 婚姻家庭
请问夫妻一方隐瞒借款,离婚后,另一方也要还债么
报告编号:No.201905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你好,对方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来电咨询,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9.05.13 14:42 · IP属地:江西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承担。
    2019.05.11 22:30 · IP属地:江西
  • 需要看这个债务用于什么地方
    2019.05.11 16:55 · IP属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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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的
    2019.05.12 15:46 · IP属地:江西
  • 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还是个人投资经营?
    2019.05.11 20:11 · IP属地:江西
  • 要看借款的用途.
    2019.05.11 17:04 · IP属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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