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是否享宅基地的使用权?

2019.05.16 四川-成都 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是否享宅基地的使用权?
报告编号:No.201905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扩展资料如果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了。女方如果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1、明确男女都可当户主,只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谁当户主都可以。给上门女婿立户,村里将宅基地补给她们。2、宅基地确权登记,加上女方名字,这样宅基地被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
    2024.01.16 13:36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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