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从司法实践中看,未满10周岁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于自身的意志都并未真正形成,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这样的做法才与《民法典》提倡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相一致。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他们的意见。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可以更改孩子姓名,不需要通知另一方。
离婚后,有的父母因子女与实际抚养人一方姓氏不一致,就要更改姓名,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姓氏只是一个人的符号,淡化姓氏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必然趋势。此外,对父母离异的子女来讲,他们应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使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姓氏,也有权选择自己喜欢使用的名称。
总之,离婚后,父母单方给孩子更改姓名还是应该慎而又慎的,作为父母尤其要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出发,这才能将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