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人在上海吗?或者方便跟我具体沟通一下细节吗?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如果肇事方不愿意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可以和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索要误工费。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昔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一方面,劳动能力的有无不能以退休年龄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到退休年龄后还可以从事正常劳动,并能获得一定收入。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劳动而产生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而耽误了之前从事的有偿的社会劳动,必然会使其本应获得的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减少,就应当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现行法律均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权利。所以,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减少,那么其要求赔偿误工费就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