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使用,20年前外地户口动用关系获得耕地使用权,由于当时中不够本。把地丢了。我们拾种了

2014.10.05 江苏-南京 拆迁安置
20年前外地户口动用关系获得耕地使用权,由于当时中不够本。把地丢了。我们拾种了,现在他们有权要回吗
报告编号:No.201410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两种租赁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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