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誓,3年前2018年5月22号,绝没有签过搬迁安置协议,我的住房已做过私房评估,列为被
拆迁人。因2018年不在政府征收范围内,没有给补偿,不可能签搬迁安置协议,但我同一时间内被逼签了另外4份材料,与搬迁安置协议无关。2020年在政府征收范围内。现集团
公司为不给补偿,剥夺我居住权。于2021年11月以民事
合同纠纷起诉我,12月1号开庭,当庭
证人就说是我签,为证清白,申请鉴定,8号摇号选鉴定机构。15号交鉴定费4800元。结果都是我所为。我坚决不信。通过
法院提供同一天的捡材,仔细看搬迁安置协议是2017年7月31日之前的协议是过期作废的。我个人拿法院两份复印件检材通过电脑软件扫描检测,发现签名日期手写法完全相反,名字 指纹不重合,指纹印色,一深一浅,公章一大一小,公司不一样,立刻发给鉴定负责人,她让我找法官,还没等我提交,27号判决下来,让我交出老房。我懵了,病了好长时间。我个人证据法院不认可。重找
司法鉴定,又怕被打招呼。提不到原件捡材,复印件不接收,没有法院委托不接收。等于拿不到新证据。申请再审,上诉,抗诉在法定程序上都走不动,被捆住。我该怎么办